Tuesday, September 18, 2012

特別考試安排申請(Special examination arrangements)

1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
肢體活動能力有障礙的考生(例如:患大腦痳痺、肌肉營養不良、發展性協調障礙),須遞交醫生/專家(例如:物理治療師、職業治療師)證明文件,列明考生的殘障情況及程度(即活動能力)。若考生申請延長作答時間,其醫生/專家證明文件亦須包括考生書寫能力的資料/評估。

2 視障
考生須遞交由眼科醫生或視光師簽發的醫生證明或驗眼報告。報告須包括以下資料:
  • 經矯正後的視敏度(Visual acuity)(V.A.)數據
  • 視野(Visual field)的數據

色盲或色弱的考生須遞交由眼科醫生/視光師/衞生署簽發的證明或驗眼報告,以便考評局在安排試卷方面為考生作特別考慮。試卷內如有顏色圖畫/相片,考生除可獲發普通版本的試卷外,亦會獲發一份試卷的黑白影印本。如試卷中涉及需要考生辨別顏色的題目,而相關題目並無顏色標示,閱卷員將按試題的評核目標及要求,對色盲/色弱考生的答案給予特別考慮及作適當的評核。

3 聽障
考生須遞交由耳鼻喉科醫生/聽力學家簽發的評估報告(包括聽力圖)及附件 1。假若考生同時有言語困難,其提交的附件 1,應包括由言語治療師填寫的評估資料。此外,該考生亦應遞交一份由言語治療師簽發的言語評核報告,以便考評局考慮其口試的特別安排。

考生如曾接受教育局的特殊教育服務,並取得由教育局聽力學家簽發的聽力報告及/或由教育局言語治療師簽發的言語評核報告。有關考生可獲豁免遞交附件 1。

4 語障
考生須遞交由言語治療師簽發的言語評核報告及附件 1 。如考生曾接受教育局的特殊教育服務,並取得由教育局言語治療師簽發的言語評核報告,有關考生可獲豁免遞交附件 1。
 
5 特殊學習障礙(學障)
學障是指嚴重的讀寫困難(即讀寫障礙)。考生須遞交下列文件:
 
(1)  一份由具備專業實務訓練的合資格教育心理學家/臨床心理學家填寫的評估報告(附件 2 )(考生及其家長亦須在評估報告上簽署)。
 
(2)  於考試前四年內撰寫的心理評估報告。報告須包括下列資
料:
 
(I)  心理學家透過與考生會面所得的資料
(a)  有關考生的教育背景資料
(b)  考生過往在學習詞彙上遇到的困難
(c)  家庭及學校過往在學習上給予的支援
(d)  除特殊學習障礙(讀寫障礙)外,其他可能影響考生學習讀寫的因素
 
(II)  評估結果及分析(宜使用為本地學生設計的標準化測驗作為評估工具)
(a)  智力:以往或現在的評估結果
(b)  讀寫能力,例如:
  • 詞彙閱讀:準確性及流暢性
  • 讀默:錯字模式及書寫速度
  • 閱讀理解
  • 寫作:組織能力及水平
(c)  與讀寫能力相關的認知能力,例如:
  • 快速命名
  • 字型結構
  • 詞素意識
  • 語音記憶

(III)  結論及建議
總結考生有否讀寫障礙、是否需要特別安排及就可行的特別考試安排作出建議
 
曾於高考/會考因學障而獲得特別考試安排的高考自修生,若所申請的特別考試安排與上述考試相同,申請時無須遞交心理學家的評估報告。

6 其他特殊需要
(1)  有自閉症、亞氏保加症、注意力不足/過度活躍症、與精神健康有關的疾病的考生
  • 由精神科醫生於考試前 3 年內簽發的診斷報告(只須列明診斷結果,詳細評估資料並非必須)
(2)  長期病患(例如糖尿病)
  • 由醫生/專家於考試前 3 年內簽發的診斷/評估報告
  • 醫生/專家建議的特別考試安排
(3)  考生若因其他特殊需要而要求特別考試安排,須遞交近期由醫生/專家簽發的診斷/評估報告,列明考生所需要的特別考試安排,供考評局參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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